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9年度,103號
TPDV,109,司聲,103,2020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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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津秋 
相 對 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 4017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4,86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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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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