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04號
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祐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祐詳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)
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均勿省略。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,該相對人
林祐詳系統顯示已更名,更名為「林■詳」,本院無從辨識
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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