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刑事),簡字,106年度,259號
TYDM,106,簡,259,2017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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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   106年度簡字第259號
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邱振瑋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5 年度偵緝字第23
63號、105 年度偵緝字第2364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
罪,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並判
決如下:
主 文
邱振瑋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邱振瑋已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他人,足供他人作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,以遂隱 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,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 定故意,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 分行掛失暨補發其申辦之帳號為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 下稱中國信託帳戶)存摺,及向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申 辦帳號為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彰化銀行帳戶) 後,於同年12月7 日前某時許,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,以 不詳方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人,該成年人旋即交付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, 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。迨該詐欺集團 取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及彰化商銀帳戶後,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而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,向附表所示被害人,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,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,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, 於附表所示之「匯款時間」,匯入邱振瑋所申辦如附表「匯 款轉入帳戶」欄所示之帳戶內,旋遭提領殆盡。案經李忠成劉宗翰郭舜傑、洪國棟陳家菡蘇哲民葉紹軍、李 建宏、陳哲義呂祐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二、本案證據,除補充「被告邱振瑋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」( 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反面)外,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(如附件)。
三、論罪科刑:
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,以幫 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,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(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、84年度台上字第59 98號、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準此, 被告將中國信託帳戶、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



人,再由該他人輾轉提供某詐欺集團使用,迨該詐欺集團取 得上開帳戶後,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,顯係基 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,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 財犯行提供助力,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應論以幫助犯。 是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、第339 條第1 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。
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 物,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,為同種想像競合 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。
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,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為幫助犯, 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,依 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㈣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者使用, 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詐欺者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,致使此類 犯罪手法層出不窮,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,嚴重危 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,所為實無足取,且該詐欺者取得被 告提供之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,持以分別向本件各告訴人詐 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,且總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(下同)31 3 萬9,560 元,其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為輕微, 惟念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業已坦承犯行,犯後態度良好, 兼衡被告之素行、生活狀況、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犯 罪情節輕重及未與本件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 ㈤又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之提款卡,雖經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,然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,倘予沒收 、追徵,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,對於被告犯罪行為 之不法、罪責評價並無影響,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 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,欠缺刑法上重要性,是本院認無 沒收或追徵之必要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,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。此外,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 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,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,自 毋庸宣告沒收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、第339 條第1 項、第55條 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軍良


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蔡竺君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被害人│ 詐 騙 方 式 │ 匯款時間 │ 匯款金額 │匯款轉入帳戶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李忠成│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4 年12月7 日上│104 年12月8 日│ 150 萬元 │中國信託帳戶│
│ │ │午9 時許,撥打電話予李忠成,佯稱│中午12時許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其為吳檢察官告知渠涉嫌龍潭掏空案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,欲分開審查控管渠資產,並傳真紙│104 年12月9 日│ 100 萬元 │ │
│ │ │張(內有中國信託帳戶)至7-11便利│上午9 時許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商店要渠前去領取,及要求渠至高雄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銀行匯款,致李忠成陷於錯誤,依其│104 年12月17日│ 50萬元 │ │
│ │ │指示至高雄銀行匯款。 │上午9 時許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劉宗翰│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2 月10日晚│105 年2 月11日│ 7,1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間9 時許,在PPT 網站手機版上回覆│上午10時50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劉宗翰,佯稱其欲出售iPhone 6手機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予劉宗翰,致劉宗翰陷於錯誤,依其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陳昱成│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2 月10日中│105 年2 月10日│ 6,0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午12時許,在PTT 網站佯裝欲出售HT│下午2 時46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C E9手機予陳昱成,致陳昱成陷於錯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誤,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郭舜傑│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2 月5 日下│105 年2 月5 日│ 3,24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午5 時57分許,在PTT 網站佯稱欲以│晚間10時26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9 折即3,240 元出售面額為3,600 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新光三越禮券,致郭舜傑陷於錯誤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,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洪國棟│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2 月10日上│105 年2 月10日│ 6,9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午10時21分許,在PTT 網站上佯登代│下午1 時26分許│ │ │




│ │ │購ORIENT手錶之訊息,致洪國棟陷於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 而轉帳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陳家菡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裝│105 年2 月11日│ 1 萬5,0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欲出售iPhone手機予陳家菡,並謊稱│晚間7 時35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要求陳家菡自付運費,致陳家菡陷於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 而轉帳│105 年2 月11日│ 120 元 │ │
│ │ │匯款。 │晚間7 時42分許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蘇哲民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裝│105 年2 月8 日│ 1 萬4,5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欲出售手機予蘇哲民,致蘇哲民陷於│晚間7 時10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 而轉帳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葉紹軍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登│105 年2 月10日│ 6,9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,致葉紹軍陷│下午1 時49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於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轉帳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吳盈漢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登│105 年2 月10日│ 6,9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,致吳盈漢陷│下午5 時26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於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轉帳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李建宏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登│105 年2 月10日│ 6,9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,致李建宏陷│下午5 時許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於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轉帳匯款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陳哲義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稱│105 年2 月9 日│ 3 萬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欲出售SYM FIGHTER 6 重型機車1 台│上午10時6 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,致陳哲義陷於錯誤,依其指示操作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。 │105 年2 月10日│ 1 萬8,000 元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凌晨0 時4 分許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呂祐銘│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 網站上,佯稱│105 年2 月9 日│ 1 萬8,000 元 │彰化銀行帳戶│
│ │ │欲出售燦坤禮券,致呂祐銘陷於錯誤│下午4 時21分許│ │ │
│ │ │,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 而轉帳匯款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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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
(普通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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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