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9年度,48號
TPDV,109,司拍,48,202002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48號
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
代 理 人 張國仁 
相 對 人 蔡李源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 承受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之營業、資產及負債( 概括承受基準日民國103 年7 月21日)。又相對人於102 年 5 月1 日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0,8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 年4 月29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2 年 5 月3 日向聲請人簽立借款授信額總額度9,000,000 元,授 信期間為102 年5 月3 日至122 年5 月3 日,目前授信額金 額為8,422,522 元,約定如未依約償還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。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,經催討未獲置理,尚欠本金8,422, 522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 並提出台北市信用合作社變更登記證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、約定書、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 、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。本院於109 年2 月212 通知 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,迄未為陳述。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