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
聲 請 人 郭素卿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虔宏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 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 言(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且所謂 顯無勝訴之望,係指其伸張或防衛權利之不能維持,現已灼 然甚明者而言,此項法定要件旨在防救助辦法之濫用,如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顯無勝訴之望,則雖經釋明其無支出訴 訟費用之資力,或經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,亦應駁回 其聲請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,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19日以 109年度司家全字第5號裁定聲請駁回。則聲請人聲請假扣押 事件,顯無勝訴之望,其就假扣押之聲請請求訴訟救助,即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