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743號
TPDV,109,司促,743,2020021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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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7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黃仁賢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
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闕瓊媛 
 
一、債務人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
  玖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闕瓊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。債權人向
  債務人闕瓊媛主張借款債權未受清償,因未約定利率,應以
  上述法定利率計算利息,故請求利息逾越年利率百分之五之
  部分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處分不服,應於本件支付命
  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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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