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515號
TPDV,109,司促,3515,2020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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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珮玲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,
  及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.
  八三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3515號)
緣債務人李珮玲於民國105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,000
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之約
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6
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
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
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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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