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473號
TPDV,109,司促,3473,2020022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4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代 理 人 張智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芝淳(原名吳盈樺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參仟柒佰陸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
 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連續二個月當
 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
  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