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49號
TPDV,109,司促,3349,2020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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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
代 理 人 陳姿旻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瑤華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
 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
  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,另加計新臺
  幣參拾伍元之預借現金交易手續費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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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