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31號
TPDV,109,司促,3331,20200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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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栩辰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
      羅文甫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
      羅文廷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森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
 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森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
  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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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