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栩辰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羅文甫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羅文廷(即羅森鴻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森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
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森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
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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