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302號
TPDV,109,司促,3302,2020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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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紀宏政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七五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
 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緣相對人紀宏政簽立有「個人房貸借款契約」(證一),而
  向聲請人借貸,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「動用申請書
  」,借款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00萬元(證二),利率依
  年利率1.75%計算(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.69%計算,目前
  貸款定儲指數為1.06%,證三),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
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部份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每次
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詎相對人經票據交換所
  通知拒絕往來(證四),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
  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:「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」,
  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聲請人迄今仍有28,000,000元及利
  息、違約金未獲清償(證五),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,
  依法、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  之規定,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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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