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84號
TPDV,109,司促,3284,2020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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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8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江嬌容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聖軒 



      林樂瑜 


      王儷穎 

一、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肆仟柒佰
  貳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如對
  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樂瑜給付之。
二、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零肆
  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
  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
 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王儷穎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周聖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陸拾
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五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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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