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274號
TPDV,109,司促,3274,2020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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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代 理 人 戴安妤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丁黃秀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陸拾壹元,及自民
  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計收新
  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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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