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169號
TPDV,109,司促,3169,2020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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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吳尚晏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俐潔 


      陳淑暖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 
 
 
 
 
 

 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俐潔、陳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民國108年1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27631 │淑暖   │9月24日起  │2月23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24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俐潔、陳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7631 │淑暖   │0月25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3169號)
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
請求之事項
一、債務人林俐潔陳淑暖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以下同)
  27,63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緣借款人林俐潔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,邀同陳淑暖為連
  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利息
  利率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轉入催收款後利率、償還方式等
  詳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
  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
  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
 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付違約金。;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,
 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、
  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
  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其
 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開
  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算
  。
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27,631元整及
  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
   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
  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
   之利益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
   。另陳淑暖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
   責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
 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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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