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076號
TPDV,109,司促,3076,2020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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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家翎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  之利息,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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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