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3009號
TPDV,109,司促,3009,2020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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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學松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.
  八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相對人於民國90年6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
    元整,約定於民國95年6月2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
    10.88%計付。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2月19日
    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
    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
    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  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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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