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934號
TPDV,109,司促,2934,2020021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介仁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