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91號
TPDV,109,司促,2791,202002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震夏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敬節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肆拾捌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四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 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附件:
  一、相對人吳震夏於93年12月30日間邀同相對人吳敬節為連
   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萬元整,約定於97年12
    月30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4.25%計付。詎料前開借款
    僅繳息至95年9月29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
    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
   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,相對人吳敬節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
    連帶清償之責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
    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
   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    實感德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