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52號
TPDV,109,司促,2752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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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簡靜子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
  九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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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