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48號
TPDV,109,司促,2748,2020021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有為(原名林冠勲)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零肆佰伍拾肆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月
 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
  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