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18號
TPDV,109,司促,2718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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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郭偉成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江明航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參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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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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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  │(新臺幣)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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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59,727元   │民國109年2月3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0.46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 1,387元   │民國109年2月3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1.7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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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