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715號
TPDV,109,司促,2715,202002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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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崴騰電腦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丸善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康電腦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高崇翔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秀芸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貳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 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 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崇翔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務人
  高崇翔戶籍設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,因住所不明,須
  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
  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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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崴騰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康電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康電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