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37號
TPDV,109,司促,2637,202002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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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運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湯正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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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運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通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