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615號
TPDV,109,司促,2615,20200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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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鼎宸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加百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照 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彥伶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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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加百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