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房德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)
(一)債務人房德揚於99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
號:0000-0000-0000-0000、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
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
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
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
約違金。
(二)債務人房德揚至109年2月1日止共消費新臺幣25,175元,加
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27,594元
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未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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