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471號
TPDV,109,司促,2471,2020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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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志瑋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
 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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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