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364號
TPDV,109,司促,2364,2020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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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文興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
 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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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