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楊文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
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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