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332號
TPDV,109,司促,2332,2020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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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
代 理 人 李漢祚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維晟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萬零陸佰零壹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三.九二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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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