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203號
TPDV,109,司促,2203,20200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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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簡張長綾(原名張長綾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捌拾貳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張長綾即│自95年1月29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2.88%  │
│  │164082│張長綾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
 
 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簡張長綾即│自95年2月2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其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 │164082│張長綾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以內部份,按上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開利率百分之10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,逾期在六個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以上者,按上開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利率百分之20計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加付違約金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)
一、相對人於93年11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,約
  定於98年11月29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12.88%計付。詎料前
  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月28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
  清償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
  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  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放款資料,契據影本,戶籍謄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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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