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77號
TPDV,109,司促,2177,2020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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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代 理 人 李侑如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

      戴承正 

一、債務人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
  萬陸仟參佰陸拾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
  佰貳拾玖萬陸仟貳佰參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  金。
三、債務人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
  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四、債務人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捌
  拾捌萬零柒佰肆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五、第一項至第四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呂心文(原名呂慎綺)之財
 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人戴承正給付之。
六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七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九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 │利息起算日      │利息截止日     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366363元 │自民國108年12月26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年息1.49%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00000000元│自民國108年11月3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年息1.86%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新臺幣0000000元 │自民國108年12月3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年息1.86%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4 │新臺幣0000000元 │自民國108年12月12日起 │至民國109年1月12日止 │年息2.04%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   │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 │至民國109年10月12日止 │年息2.448%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   │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年息2.04%   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 │違約金起算日     │違約金截止日     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366363元 │自民國109年1月27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00000000元│自民國108年12月4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新臺幣0000000元 │自民國109年1月4日起 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一、緣債務人呂心文即呂慎綺邀同戴承正為保證人於民國97年09
  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7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115
  年09月26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
  加碼年率0.43%,按月計付。
二、緣債務人呂心文即呂慎綺邀同戴承正為保證人於民國98年03
  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3,960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
  118年03月03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
  利率加碼年率0.8%,按月計付。
三、緣債務人呂心文即呂慎綺邀同戴承正為保證人於民國98年03
  月03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0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118
  年03月03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
  加碼年率0.8%,按月計付。
四、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,並約定
  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
  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
  加付違約金。(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)
五、緣債務人呂心文即呂慎綺邀同戴承正為保證人於民國104年0
  8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,210萬元整,借期至民國
  124年08月12日屆滿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
  利率加碼年率0.98%,按月計付。
六、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
  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
 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
  四條)
七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11月03日,經債
  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契約規
  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
  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4,776,98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、違
  約金及遲延利息;經向主債務人呂心文即呂慎綺執行無效果
  時,保證人戴承正應負清償責任。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
 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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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