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6號
TPDV,109,司促,216,202002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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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傳世國寶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范昌盛 
相 對 人 陳玉鉉 
 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0 號建築物(下稱系爭建築物)所有權人,未依社區規約繳納 民國108年1月至12月之管理費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,惟依聲請人提出系爭建築物謄本記載,第三人詹○○自 民國106年6月13日起即成為系爭建築物所有權人,聲請人以 相對人為所有權人請求給付民國108年之管理費顯無理由, 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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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