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58號
TPDV,109,司促,2158,20200212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金英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零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捌佰捌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參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
  其他費用乙節,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
  ,該部分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本裁定駁回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,不得聲
  明不服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