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43號
TPDV,109,司促,2143,2020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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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方姿茵(即方同和之繼承人)


      方依婷(即方同和之繼承人)

      方奕淳(即方同和之繼承人)

      方禹傑(即方同和之繼承人)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零陸元
  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九十五
  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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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