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140號
TPDV,109,司促,2140,2020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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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
代 理 人 黃三榮律師、蕭千慧律師、彭瑞驊律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遠生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柒仟參佰伍拾陸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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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