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099號
TPDV,109,司促,2099,2020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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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郭斌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九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 
 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9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)
一、相對人於93年6月7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6萬元整,約定
  於100年6月7日清償,利息按年利率9.99%計付。詎料前開借
  款僅繳息至109年1月7日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
  。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
  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
  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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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