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2055號
TPDV,109,司促,2055,2020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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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丁敏恒 

      郭美蘭 

一、債務人丁敏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貳拾
  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陸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
 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
  息。
二、債務人丁敏恒郭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
  玖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
  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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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