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64號
TPDV,109,司促,1964,202002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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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彩切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歆茹 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泓文 

一、債務人高歆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如對債務人高歆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
  人陳泓文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9  年  2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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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