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麗湖國際大飯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文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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