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30號
TPDV,109,司促,1930,2020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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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
代 理 人 林翔瑜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萬珍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
  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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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