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915號
TPDV,109,司促,1915,20200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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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代 理 人 何新台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建宇(即周家卉之繼承人)

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家卉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  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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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