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何新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建宇(即周家卉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周家卉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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