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45號
TPDV,109,司促,1845,2020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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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吳尚晏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怡蒨 

      沈尚鋒 

      吳文玲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叁拾貳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利息起算日     │利息截止日     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175632元│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 │至民國108年10月31日止 │年息1.15%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   │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   │違約金起算日    │違約金截止日     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175632元│自民國108年9月2日起 │至清償日止     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 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:
   請求之事項
一、債務人沈怡蒨沈尚鋒吳文玲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(
  以下同)175,63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   事實及理由
一、緣借款人沈怡蒨於就讀真理大學時,邀同沈尚鋒吳文玲
  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(利
  息利率、逾期利息、違約金、轉入催收款後利率、償還方式
  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),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
 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。倘借款人不依約
  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
 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付違約金。;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
  ,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
  、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
  加年率1%固定計算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,
  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分)或上
 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)計
  算。
二、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175,632元整及
 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,迭經催討無效,依前訂借據約
  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,其債
  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之利益
  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。另沈尚
  鋒、吳文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
  任。
三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
  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
  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
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
 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證物:
  一、放款借據影本。
  二、就學貸款利率表。
  三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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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