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835號
TPDV,109,司促,1835,20200219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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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阿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洪敬祐 

      潘胤均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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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