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728號
TPDV,109,司促,1728,20200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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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慶山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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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