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240號
TPDV,109,司促,1240,20200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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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
代 理 人 劉用博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森煇環保有限公司
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馮任鵬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壹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三.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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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森煇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環保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