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
聲 請 人 松之廈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歹理人 李彪
相 對 人 朱志明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 0○00號5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之所有權人,因欠繳應分 擔之共用部分費用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惟依聲 請人提出系爭房屋謄本顯示相對人並非建物之所有權人,其 聲請並無理由,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