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字,109年度,29號
TPDV,109,司,29,202002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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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司字第29號
聲 請 人 蘇珏萍即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




相 對 人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蘇珏萍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。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,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,並徵得同意 由其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,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 簿冊文件保存人,業據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、簿冊保管人 同意書、簿冊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及簿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,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8 年度司司字第338 號呈報清算人卷 宗,並查核其內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、損益表、公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、帳簿保管清冊等物屬實。是以,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賴竺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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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蘇珏萍即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