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僱傭關係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9年度,57號
TPDV,109,勞訴,57,2020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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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訴字第57號
原   告 詹彩珠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正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,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由訴訟代理人起訴,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固於民事起訴狀上記載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,然未據提出委任狀到院,難認已合法委任林明正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,是本件起訴狀是否確經原告合法委任林明正 律師提起尚有不明,本件訴訟代理權容有欠缺,應補正原告 委任林明正律師為本件訴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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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