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
原 告 楊奕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明達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資
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原告聲明第一項中
關於給付薪資及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180,469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,990元,又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,得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是此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633
元(1900-《1900÷3×2》=633.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另
關於給付委任報酬部分之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353,277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860元
,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,493元(633+
3860=4493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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