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8號
上 訴 人 林翔彬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林祐正
法定代理人 郭庭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點星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簡
字第11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正本及繕本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:…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」、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、第442條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於簡易 程序之上訴程序均有準用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 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
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、同年12月23日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、民事上訴理由狀內雖表示上訴之意,惟未載明上訴聲 明以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廢棄之範圍為何,僅 泛稱:「原判決關於一例一休部分廢棄」,茲依上開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上訴聲明,如未 依期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純莉
法 官 戴嘉慧
法 官 方祥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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