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09年度,38號
TPDV,109,勞執,38,20200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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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勞執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吳嘉穎 
相 對 人 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


代 理 人 章修綱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(二)、(三)項暨所附明細表所載:資方 同意給付積欠勞方吳嘉穎之薪資、端午、中秋節金及資遣費 合計新臺幣223,552元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:兩造間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薪資、端午、中秋節金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(下同) 223,552元,但相對人迄未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 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聲 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,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、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 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 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郭書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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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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